兩元錢假藥69元賣給消費者 兩人被判有期徒刑
摘要:近日,東港區(qū)法院一審認為,被告人孫亮委托他人生產(chǎn)假冒藥品,后私自銷售,其行為構成生產(chǎn)、銷售假藥罪;被告人王蘭銷售假藥,其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。
委托他人生產(chǎn)治療骨病的“復方痛痹膠囊”假藥,每盒支付2元或2.5元,再以每盒5到7元不等的價格賣給藥店老板,藥店再以每盒69元的價格賣給消費者。近日,兩名被告被日照市東港區(qū)法院一審判刑并處罰金。
自2012年底以來,被告人孫亮(化名)委托他人生產(chǎn)假冒的“復方通痹膠囊”,主要用于治療風濕、
類風濕性
關節(jié)炎、強直性脊柱炎等骨關節(jié)疾病,每盒支付2元或者2.5元。據(jù)銷售明細顯示,13300盒假藥以每盒5到7元不等的價格,被銷售至河南、黑龍江、吉林、遼寧、四川成都、江西吉安、山東日照等地,違法所得近7萬元。
家住日照市東港區(qū)的被告人王蘭(化名),在明知孫亮銷售的“復方通痹膠囊”是假藥的情況下,仍以每盒6元的價格,從孫亮處購買600盒,并以每盒69元的價格,在其經(jīng)營的大藥房中銷售。后王蘭被人舉報,至案發(fā)時,其中490盒已售出,銷售收入33810元,其余110盒尚未銷售,案發(fā)后被扣押。王蘭將其“上線”孫亮供出。
近日,東港區(qū)法院一審認為,被告人孫亮委托他人生產(chǎn)假冒藥品,后私自銷售,其行為構成生產(chǎn)、銷售假藥罪;被告人王蘭銷售假藥,其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。被告人王蘭有110盒假藥尚未銷售,屬犯罪未遂,對此可比照既遂從輕處罰。二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,可從輕處罰。
因此,被告人孫亮因生產(chǎn)、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;被告人王蘭因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。